藥品快檢設備采用干化學檢測技術,將多種檢測試劑固化于干化學試紙,樣品處理直接液滴加到試紙表面,通過干式分析儀的定量分析進行結果判定。
藥品快檢設備采用干化學檢測技術,將多種檢測試劑固化于干化學試紙,樣品處理直接液滴加到試紙表面,通過干式分析儀的定量分析進行結果判定。
怎樣使藥品快檢設備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快檢結論不具有法律效力,快檢呈陽性的藥品還要送樣到省級藥檢所作終定性,增加了行政執法的成本,影響了執法辦案效率,所以怎樣使快檢結論具有法律效力成為關鍵。快檢結論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以市場監管為導向,增強快檢方法的科學性和合法性,使快檢機構通過國家計量認證,從檢驗人員、質量保證體系、儀器設備、標準品和對照品、標準操作規程、檢驗程序等方面予以完善。
快檢方法的完善建議
一、技術方面的完善
現有的快篩方法主要是單個方法指向單個化學成分而非同一類化學成分,若某產品中同時非法添加了幾個化學成分,就需要運用相應的幾個方法來對該產品進行初篩。因此執法人員必須攜帶所有快篩方法試劑到現場,預防各種可能非法添加的情況。隨著快篩方法的不斷增多,需攜帶到執法現場的試劑便會越來越多,這必然會造成諸多不便。筆者認為,快篩技術的完善方向應當是同一類化學成分使用同一個方法。例如,對補腎類產品,若只用一種快篩方法就能篩查出是否添加了“西地那非”一類的化學成分,能解決因方法繁多而攜帶設備較多、現場快篩耗時較長等問題,大大節約了行政成本,提高了基層執法工作效率。
二、法律方面的完善
一是建議將無償提供快檢樣品改為購買。無償抽取藥品樣品,加重了涉藥單位的負擔,容易導致其抵觸情緒,同時違背了《物權法》“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食品安全法》已明確規定監管部門要購買樣品,這一規定值得藥品監管借鑒。筆者認為,保證公共安全是執政為民的基本要求,而藥品安全是其中重要一環。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財政保障能力的逐步增強,對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投入越來越大,建議將目前無償抽取樣品變為購買樣品。